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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上海小学招生和入学政策

作者:新闻晚报升学周刊返回目录加入书签投票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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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来源: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办法,现就2006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的指导思想

    一是,依法健全和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制度和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二是,强化区县政府义务教育责任,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免试就近入学,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三是,坚持义务教育“公办不择校,择校找民办”原则,加强政府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和合理设点布局,满足每位适龄学生的入学需要。

    四是,坚持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诚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落实招生入学工作“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

    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公立转制学校”招生

    认真贯彻“就近免试入学”原则,为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基本均衡的接受义务教育的学额。

    (一)坚持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免试就近入学政策。

    具体办法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1.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公立转制学校,必须按照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范围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以任何形式的选拔或测试(包括面试和面谈)方式招收和选拔新生。

    2.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立转制学校须按照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政策执行。学校不得以选拔或测试(包括面试和面谈)方式招收录取学生。当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采用“电脑派位”等方式录取学生;当报名人数低于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如数录取。

    (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教育资源相对不足的地区,区县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可通过与民办学校签订“委托协议”方式,委托当地办学条件较好、办学质量较高的民办学校承担部分义务教育责任,招收辖区内“就近免试入学”学生,以及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民办学校受政府委托招收辖区内“就近免试入学”学生,须纳入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就近免试入学实施办法”之内,并在本区县内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所招收的学生按照公办学校收费,并由民办学校所在地政府按当地同类学生平均经常性经费拨款标准给予补贴。

    (三)坚持“两个为主”的原则,鼓励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通过挖潜、扩招等办法扩大招收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就近接受义务教育。

    (四)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批准外省市适龄儿童少年(包括“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在沪借读接受义务教育时,须向学生家长告知,学生完成义务教育后应回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阶段学校,以及其他相关政策和规定。

    (五)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验班、特长班的审批和招生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办学科类实验班;不得通过组织书面考试等方式选拔学生。

    1。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梳理和总结初中学校体育、艺术特长生培养工作经验,加强对学校招收初中体育、艺术特长生的资格审核。

    经批准的体育、艺术特长生的招生,可采取小学推荐或进行体育、艺术技能测试的方法进行,但不得进行其他内容和书面形式的选拔。

    2。小学阶段学校不宜举办体育、艺术特长班。

    三、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公立转制学校”招生

    认真贯彻“就近免试入学”原则,为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基本均衡的接受义务教育的学额。

    (一)坚持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就近免试入学”原则和本区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各公办学校“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班级和人数),满足辖区内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需要。

    具体办法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1.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公立转制学校,必须按照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范围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以任何形式的选拔或测试(包括面试和面谈)方式招收和选拔新生。

    2.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立转制学校须按照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政策执行。学校不得以选拔或测试(包括面试和面谈)方式招收录取学生。当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采用“电脑派位”等方式录取学生;当报名人数低于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如数录取。

    (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教育资源相对不足的地区,区县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可通过与民办学校签订“委托协议”方式,委托当地办学条件较好、办学质量较高的民办学校承担部分义务教育责任,招收辖区内“就近免试入学”学生,以及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民办学校受政府委托招收辖区内“就近免试入学”学生,须纳入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就近免试入学实施办法”之内,并在本区县内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所招收的学生按照公办学校收费,并由民办学校所在地政府按当地同类学生平均经常性经费拨款标准给予补贴。

    (三)坚持“两个为主”的原则,鼓励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通过挖潜、扩招等办法扩大招收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就近接受义务教育。

    (四)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批准外省市适龄儿童少年(包括“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在沪借读接受义务教育时,须向学生家长告知,学生完成义务教育后应回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阶段学校,以及其他相关政策和规定。

    (五)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验班、特长班的审批和招生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办学科类实验班;不得通过组织书面考试等方式选拔学生。

    1。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梳理和总结初中学校体育、艺术特长生培养工作经验,加强对学校招收初中体育、艺术特长生的资格审核。

    经批准的体育、艺术特长生的招生,可采取小学推荐或进行体育、艺术技能测试的方法进行,但不得进行其他内容和书面形式的选拔。

    2。小学阶段学校不宜举办体育、艺术特长班。

    四、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

    (一)建立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自主招生办法申报备案制度。

    1。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须依照《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规定,制定自主招生办法。民办学校自主招生办法须向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备案;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实施。

    2。民办学校上报备案的“自主招生办法”若存在违规条款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学校及时纠正。

    3。民办学校的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须报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

    1。民办小学招生,不得进行与入学挂钩的招生测试和面试(即:民办小学的招生入学要求和方式须符合《上海市学前教育纲要》,不得导向学前教育“学科化”);不得要求报名者提供其在幼儿园或参加社会办班取得的学科化考试(测试)成绩或竞赛证书;不得要求幼儿园推荐“学科学习特长生”的方式招收新生。

    2。民办初中招生,可依据报名者提供的小学就读期间《学习成长记录册》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招生学校不得进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测试和面试或要求报名者提供学科竞赛成绩。

    (三)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核准工作。

    1。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区县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校舍条件、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学生宿舍标准和后勤服务设施条件、师资配置等办学条件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核准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

    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学校,须具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相应住宿条件。

    2。民办学校要确保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等办学条件。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基本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二类标准)的民办学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控制其招生人数和办学规模。

    3。民办学校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等办学条件明显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且举办者没有改善学校办学条件规划的;或办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且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举办者和学校尚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要求学校限期整改,并逐年缩减该校招生人数,直至暂停学校的招生资格。

    五、加大对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专项督查和对学校违规招生的处罚。(一)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督导部门,须加强对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包括公立转制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专项督查。公办学校(包括公立转制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凡以选拔或测试(包括面试和面谈)方式招收录取学生,或存在其他违规招生行为的,一经查实,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依照《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学校校长等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降级、降职直至撤职等处分。

    (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督导部门,须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自主招生录取过程、招生行为的督查。督查结果作为民办学校办学等级评估的重要内容之一。民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凡以选拔测试和面试方式招收录用学生的,或不按规定要求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经查实,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将核减该校第二年30%。

    六、信息公开和公示

    坚持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公开内容,完善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告知制度和招生政策社会信息公开。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招生政策和具体规定)和义务教育阶段各类学校的资源配置状况,以及学校招生信息,属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优先采用信息化手段,通过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部门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开。

    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须公示和公开的信息内容:

    (一)由市教委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若干意见》及配套政策文件。

    (二)由各区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1。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政策。

    2。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统一公布本区县公办学校(含公立转制学校)、民办学校的招生信息。包括:

    (1)学校对口招生的区域范围、当年招生计划(班级和人数)、招生录取结果。

    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学校、招生名额、招生录取结果。

    (2)学校办学规模(在校学生人数)、学校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和专用教室及数量、运动场地面积和设施配备、阅览室和电子阅览室数量和面积、图书馆生均藏书量、实验室及数量等硬件条件。

    寄宿制学校须公布学校寄宿设施情况(含:消防安全许可和年检情况)和收费标准。

    (3)学校教职工人数、专职教师人数和师生比、中高级职称教师数量和比例、教师学历结构和达标比例。

    民办学校还需公布学校教师队伍中退休返聘教师人数和比例。

    (4)民办学校须公布学校的收费标准。

    3。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监督举报电话。

    七、具体要求和日程安排

    (一)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的班级规模。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班级学额数应控制在40人及以内。各区县应积极推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小班化教育试点,初中学校班额应逐步控制在35人及以内;小学的班额应逐步控制在30人及以内。

    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各学校具体的班级规模,由所在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区县的实际需要制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二)2006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程序和日程安排。

    2006年4月15日前,完成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的信息公开和网上公布工作,接受社会的查询和监督。

    2006年5月15日前,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向辖区内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的父母或指定的监护人,送达“就近免试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报名《告知书》。

    2006年6月30日为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受理“就近免试入学”学生办理入学手续的截止日期。逾期办理者,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另行统一安排。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须立即向社会公开招生录取结果。

    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各类学校最迟于新学年开学前15天,向接受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新生)的父母或指定监护人发出入学通知书。

    (三)跨区县就读的小学五年级学生,可回户籍所在区县安排就读,或按就读学校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初中招生规定和实施办法办理继续就读手续。跨区县就读小学五年级的学生,原则上应在原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

    八、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社会涉及面广,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重要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依法规范本市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招生工作“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严格按招生入学工作程序,建立公开透明的工作制度,落实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明确责任人,切实保护好考生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和完善招生监督机构,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岗位落实、责任明确、人员到位、措施有力、全程参与、依法治招”;要建立和实行人民督察员专项督查制度,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并向社会公布招生接待和举报部门的地址、电话,认真妥善处理好群众的来电、来信、来访,坚决查处违纪违规事件,保证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