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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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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

    关于投资者的条件,《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者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这里立法上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的资格条件从消极方面加以了规定,即规定了不得从事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活动的人。而没有从积极方面规定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投资举办个人独资企业: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这种规定主要是国家本着政企分开的原则,限制政府公务人员以及负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责的人员经商办企业,防止他们利用职权之便谋取不当的商业利益,并对政府的正常工作和威信带来损害。限制的对象主要是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及现役军人等,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国家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这是因为他们无法辨别事物的真伪,不能有效地控制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根本不具备经营商业的资格,国外称之为禁治产人。

    3.对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或对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投资者及其他人员,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具体表现为:

    1.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投资者以个人所有或家庭所有的财产投资于企业,其财产权利当然属于投资者。同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还会形成其他一些权利,如商号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也具有财产权性质,该权利也应当由投资者享有。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以及获得经营收益的权利。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一般由投资者自己行使。投资者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享有充分的自主权。由于是个人完全投资,个人的意志即是企业的意志,如企业有权依据经营发展的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可以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根据“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个人投资者还享有对经营收益的完全占有权(依法纳税后)并可任意支配经营所得,而且个人独资企业也不需要如公司企业那样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等。

    3.对企业相关权利的转让继承权。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权利,投资者可以通过继承、转让等方式行使处分权,而处分权的行使也十分便利,不需像公司企业那样通过股份转让、依法登记等这些程序。

    (二)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的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义务,也可称为责任,主要是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一规定完全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属性。在目前,我国并没有实行财产登记制度,通常情况下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并没有具体划分。因此,当设立企业或者享有权益时往往以投资者的全部家庭财产作为投资,而承担责任时则又限于投资者个人的财产。这种情况为投资者逃避法律责任提供了方便。基于此,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做了上述规定,以确定投资者以个人财产还是以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这对于交易相对人来说是十分有效的。

    同时,个人独资企业还应当建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要求个人独资企业建立会计账簿,是为了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适当的管理,以保证国家税收的足额及时收入。当然,从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需要出发,建立会计账簿也有利于企业及时掌握自己的经营情况,调整经营策略。当企业发生债权债务纠纷时,会计账簿还具有证据作用。

    个人独资企业经济性质属于私有企业,其从事经营活动必然需要招用职工。因此,对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应当作出规定。当然就劳动者的具体权利可以通过《劳动法》加以保护。为此,《个人独资企业法》第6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企业在招用职工时,应当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应准时、足额地发放职工工资,并应当为职工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可以自己管理企业,自任企业的厂长、经理,管理企业的各项业务;也可以委托或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具体采用何种管理方式,由投资者个人决定。但是,从现代社会发展来看,企业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由专门的经理人管理比较普遍。这是因为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市场信息对经营管理会产生十分重大的影响。对信息的处理、取舍等都需要由专门的知识,由专业人才进行。如果仅由投资者自己管理,往往会限于个人的学识、经验、精力等的不足而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

    投资者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企业,应当与委任者或聘任者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委托的事项或者授权的范围。在经营管理中,受托人或受聘者应当在委托或者授权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作为受托人或受聘人,在授权范围内享有经营管理的权利,而且,其行使授权范围内的经营管理权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投资者承担。投资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之间有关权利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有效,对第三人并无约束力,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在确定受托经营管理者的权利的同时,还应规定受托经营者的相应义务。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第3款的规定,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对企业的受托人或受聘人在行使企业经营管理职责时,不得实施任何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具体列举了10项禁止性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贿赂。(2)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也即将企业财产通过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3)擅自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将企业资金借贷给他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的。担保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讲是对企业财产的处分行为。对这一权利的行使必须由投资者的特别授权,否则不得擅自行使。(6)未经投资者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这是竞业禁止的具体要求。(7)未经投资者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这是由于交易双方角色的冲突而可能造成对企业利益的损害,因此也必须予以禁止。(8)未经投资者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9)泄漏企业的商业秘密。(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