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消费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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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消费领域中享有的权利。与此相关的是消费者权益的概念。消费者权益,是指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以及其权利受法律保护给消费者带来的利益。消费者权利这一概念最早为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其《国情咨文》中正式采用,并提出消费者的四项基本权利,即“获得商品安全保障的权利”;“获得正确商品信息的权利”;“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提出对消费的意见的权利”。1969年美国总统尼克松补充了第五项“获得损害救济的权利”。上述权利被国际社会公认为消费者的基本人权。而3月15日也因此被认为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日子,被定为世界消费者权益日。我国《消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的九大权利。
一、安全保障权
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此权利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人身安全权包括生命安全和健康安全两项权利。该权利的实现,依赖于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服务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商品如果是存在危害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缺陷商品,消费者在购买或使用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就得不到保障。故为了保障安全权的实现,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存在不合理的缺陷或安全隐患。为行使其安全权,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修理不合格的商品,人身和财产受到不合格商品损害的,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知悉真情权
知悉真情权即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此权利是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前提。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经营者应当如实提供。
三、自主选择权
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1)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2)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接受服务方式的权利;(3)对经营者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4)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
四、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根据《消法》第10条的规定,公平交易权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1)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2)消费者有权拒绝强制交易行为。拒绝强制交易既是消费者选择权的内容,同时也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体现。
五、请求赔偿权
请求赔偿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的求偿权实质上是一种民事索偿权,为增强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消法》第49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责任。
求偿权的主体包括购买并消费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和使用他人购买的商品或服务而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前者可以按契约关系求偿,而后者与经营者之间没有契约关系,一般作侵权来处理。求偿的范围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两个方面。
六、依法结社权
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我国消费者社会团体的形式是消费者协会,其性质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团体。1984年4月,我国全国性的消费者组织——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此后,各地的消费者组织纷纷建立起来。消费者结社权的行使要严格地依法进行,要制定团体章程,并向法定机关登记成立。在社团合法成立后,还应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机关的双重管辖。开展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活动,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也不得以谋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七、获得知识权
一方面消费者有权要求国家机关、消费者组织、大众传播媒介以及经营者提供有关消费和消费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另一方面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此权利兼具权利与义务的双重属性。
八、维护尊严权
消费者的维护尊严权包括人格尊严权和民族风俗习惯获得尊重两方面。人格尊严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的姓名、名誉、荣誉、肖像等人格尊严不受经营者非法侵害,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就消费者所购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为借口诽谤、侮辱消费者,不得以任何借口限制、妨碍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不得强行搜查消费者的人身和物品,不能以公开张贴告示的方式限制消费者带包进入自选商场。同时,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因历史、文化、民族传统的差异,各民族风俗习惯各不相同,经营者必须通过学习和了解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更好地满足不同民族的消费需求。
九、批评监督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状况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和正当权益的实现,消费者行使监督权是为了自身的利益需要,同时也能促进经营者提高产品质量,改进经营方式和服务方式。消费者监督权实现的途径主要有:(1)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2)检举、控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3)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消费领域中享有的权利。与此相关的是消费者权益的概念。消费者权益,是指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以及其权利受法律保护给消费者带来的利益。消费者权利这一概念最早为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其《国情咨文》中正式采用,并提出消费者的四项基本权利,即“获得商品安全保障的权利”;“获得正确商品信息的权利”;“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提出对消费的意见的权利”。1969年美国总统尼克松补充了第五项“获得损害救济的权利”。上述权利被国际社会公认为消费者的基本人权。而3月15日也因此被认为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日子,被定为世界消费者权益日。我国《消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的九大权利。
一、安全保障权
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此权利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人身安全权包括生命安全和健康安全两项权利。该权利的实现,依赖于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服务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商品如果是存在危害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缺陷商品,消费者在购买或使用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就得不到保障。故为了保障安全权的实现,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存在不合理的缺陷或安全隐患。为行使其安全权,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修理不合格的商品,人身和财产受到不合格商品损害的,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知悉真情权
知悉真情权即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此权利是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前提。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经营者应当如实提供。
三、自主选择权
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1)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2)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接受服务方式的权利;(3)对经营者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4)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
四、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根据《消法》第10条的规定,公平交易权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1)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2)消费者有权拒绝强制交易行为。拒绝强制交易既是消费者选择权的内容,同时也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体现。
五、请求赔偿权
请求赔偿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的求偿权实质上是一种民事索偿权,为增强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消法》第49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责任。
求偿权的主体包括购买并消费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和使用他人购买的商品或服务而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前者可以按契约关系求偿,而后者与经营者之间没有契约关系,一般作侵权来处理。求偿的范围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两个方面。
六、依法结社权
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我国消费者社会团体的形式是消费者协会,其性质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团体。1984年4月,我国全国性的消费者组织——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此后,各地的消费者组织纷纷建立起来。消费者结社权的行使要严格地依法进行,要制定团体章程,并向法定机关登记成立。在社团合法成立后,还应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机关的双重管辖。开展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活动,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也不得以谋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七、获得知识权
一方面消费者有权要求国家机关、消费者组织、大众传播媒介以及经营者提供有关消费和消费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另一方面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此权利兼具权利与义务的双重属性。
八、维护尊严权
消费者的维护尊严权包括人格尊严权和民族风俗习惯获得尊重两方面。人格尊严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的姓名、名誉、荣誉、肖像等人格尊严不受经营者非法侵害,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就消费者所购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为借口诽谤、侮辱消费者,不得以任何借口限制、妨碍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不得强行搜查消费者的人身和物品,不能以公开张贴告示的方式限制消费者带包进入自选商场。同时,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因历史、文化、民族传统的差异,各民族风俗习惯各不相同,经营者必须通过学习和了解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更好地满足不同民族的消费需求。
九、批评监督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状况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和正当权益的实现,消费者行使监督权是为了自身的利益需要,同时也能促进经营者提高产品质量,改进经营方式和服务方式。消费者监督权实现的途径主要有:(1)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2)检举、控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3)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