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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经营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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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者是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的、销售的商品或其他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它与消费者构成了消费市场的主体。《消法》第三章对一般经营者的义务进行了多方面的规定,包括经营者的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积极义务是指经营者必须做出一定行为的义务,消极义务是指经营者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义务。

    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与消费者约定的义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履行《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此外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与消费者有约定的还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二、经营者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

    《消法》第17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经营者履行该项法律义务应以自觉、自愿为前提,具体方式可以多样化,如设立意见箱、意见簿、投诉电话等,经营者只有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最大限度地听取消费者的批评和建议,不断改进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才能获得消费者的信任并为自己带来更多的利润。

    三、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根据《消法》第18条的规定,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主要内容有:(1)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2)对于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服务,经营者负有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的义务;(3)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应立即告知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和消费者,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防范措施。人身和财产安全是消费者的最基本的权利,消费者要实现这一权利就必须要求经营者提供具有可靠的安全性的商品或服务,这是经营者应履行的重要的义务。

    四、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根据《消法》第1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主要包括:(1)经营者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这应包括两类:一是不真实的虚假宣传,二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2)对消费者询问作真实明确的答复。(3)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五、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消法》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是对消费者的尊重,有利于消费者作出正确的判断、选择,并便于消费者获得救济。

    六、出具货物凭证和服务单据的义务

    《消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或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购买凭证和服务单据通常表现为发票、收据、保修单等形式。在消费交易中,购买凭证和服务单据是消费者借以享受有关权利以及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经营者索赔的重要依据,即它是证明消费者在何处购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直接证据,也是消费者将来要求修理、更换、退货手续时必不可少的凭证。因此,从法律上规定经营者出具有关购货凭证和服务单证,是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所必不可少的。

    七、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义务

    《消法》第22条规定了生产经营者的品质担保义务,具体说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1)生产经营者的品质担保义务以消费者正常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为前提。(2)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相应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3)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之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生产经营者不受上述质量义务的约束。(4)生产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是决定消费者是否愿意与生产经营者进行交易的关键,也是企业营利的源泉和基础,因此经营者应该为自己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提供品质担保义务。

    八、履行“三包”或者其他责任的义务

    “三包”指包修、包换、包退。所谓其他责任是指除“三包”以外的其他民事责任。我国目前在“三包”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一是《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了“三包”商品的范围,明确了销售者对商品的先行负责制度。二是《消法》重申了经营者的“三包”责任,并修正了以往“三包”规定中个别不合理条款。三是《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对部分商品的“三包”责任作了更为详尽的规定。

    除了国家规定之外,实行“三包”责任大多是由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达成的协议,经营者与消费者如果达成了“三包”协议,经营者必须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

    九、不得不当免责的义务

    《消法》第24条规定的不当免责义务的主要内容是:经营者提出合同条款应当公平、合理,经营者不得通过合同条款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责任,不公平不合理、不当免责约定无效。

    十、尊重消费者人格的义务

    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对公民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在《消法》第25条中规定了经营者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义务。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不受经营者的非法限制和剥夺;二是消费者的人身及物品不受经营者非法搜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