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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我国税收实体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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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流转税法律制度

    流转税是以商品或劳务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种。流转额有两种:一是商品流转额,即商品交换的金额。二是非商品流转额,即各种劳务收入或者服务性业务收入的金额。商品税的征税对象广泛,税额不受纳税人盈利水平的限制,对价格变化较为敏感,因而在调节商品的生产与消费,调整经济结构公平税负,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充裕和稳定方面,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我国现行流转税法律制度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建立的。1993年底,为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税制体系,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授权,颁布了《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流转税法。据此,我国流转税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它们是我国税收体系中的主体税种,在取得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一)增值税法律制度

    增值税是对那些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或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或个人,就其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税。它是我国流转税中的核心税种,对于保障财政收入、避免重复征税、保护公平竞争等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我国现行增值税法律制度主要是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等。其实体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是:

    1。 增值税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由于增值税是采取凭发票注明税金进行税款抵扣的制度,这就要求纳税人必须有健全的会计核算。为此,我国借鉴国外通行做法,把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扣税法”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则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用简便方法计税。

    2。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按照规定,我国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三个方面: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销售货物包括:一是一般销售,即销售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而不包括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二是视同销售,包括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三是混合销售,即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销售货物又涉及提供非应税劳务的行为。提供应税劳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是申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货物。确定一项货物是否属于进口货物,必须看它是否办理了报关进口手续。只要是报关进口的应税货物,包括国外产制和我国已经出口又转内销的货物、进口者自行采购的货物以及国外捐赠的货物、进口者用于贸易行为的货物以及自用或其他用途的货物等,均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在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

    3。增值税的税率

    我国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采取基本税率(17%)加一档低税率(13%)的税率模式,出口商品则实行零税率(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适用3%的征收率。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能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于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从高适用税率。

    4。增值税的抵扣制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根据发票注明税金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其发票所注明的应是当期的销项税额和当期的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该税额是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到本纳税环节为止所承担的全部税款。它由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时随同货物或应税劳务价格一起向购买方收取,所以并不是本环节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销售额x税率。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因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也就是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时购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从销项税额中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法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目前法定的增值税的扣税凭证包括:(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4)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5。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x征收率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2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税率

    6。增值税的税收减免

    增值税的法定免税范围是:(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8)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另行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二)消费税法律制度

    消费税是指以特定的消费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我国消费税的法律规定主要是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相配套的法规、规章。其实体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有:

    1。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在中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2。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状况、消费政策、居民消费结构和消费水平以及国家财政需要,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和通行做法,确定四大类消费品为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第一类为过度消费会危害人类健康和社会秩序的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第二类为非生活必需的高档奢侈品,如贵重首饰、珠宝玉石、高尔夫球;第三类为高能耗消费品,如小汽车、摩托车;第四类为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成品油;第五类为过度消费会危害生态环境的消费品,如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以上征税范围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变化和消费结构的变化情况,由国家适时作出调整。

    3。消费税的税目与税率

    二、酒及酒精

    三、化妆品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五、鞭炮、焰火

    六、成品油

    七、汽车轮胎

    八、摩托车

    九、小汽车

    1.乘用车

    2.中轻型商用客车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十一、高档手表

    十二、游艇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十四、实木地板

    上述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标准的调整权归属国务院。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5。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实行从价定额征收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x消费税定额税率。

    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也称应税销售额或应税销售收入),应纳消费税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应纳税额=销售额x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的消费品,其计税依据为应税销售额和应税消费品的移送数量,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x消费税比例税率+应税消费品数量x消费税定额税率。

    以上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6。消费税的减免

    由于开征消费税的主要目的在于调节人们的特定消费行为,如果设定减免税将无法起到消费税的调节作用。所以目前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仅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

    (三)营业税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营业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多种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我国营业税法律规定主要表现为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与其配套的相关法规、规章等。其实体法规范的内容是:

    1。营业税的纳税人

    营业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2。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我国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所谓“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所谓“有偿提供”,是指以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所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1)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营业税的税目税率

    营业税税目是征收范围的具体化,现行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按行业共设计了9个税目和若干子目,凡列入税目表的属营业税征收范围,否则不征收营业税。9个税目是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营业税按行业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具体分3档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娱乐业实行5%~20%幅度比例税率,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规定幅度内确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4。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或转让额、销售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营业额x税率。

    以上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3)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4)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5。营业税的税收减免

    营业税法定免征范围有:(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三、所得税法律制度

    所得税又称收益税,是国家对法人和自然人在一定期限内获得的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种。所得税主要可以分为企业(公司或法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的所得征税,能使国家、 企业、 个人三者利益分配关系很好地结合起来,科学合理的所得税制可以促进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保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和调动纳税人的积极性。我国目前的所得税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个税种。

    (一)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企业所得税是对公司性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扣除成本费用后的余额为课征对象的一种税。它是国家参与企业分配、调节企业收益水平、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间分配关系的重要税种。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实施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的税负不公平状况,为企业建立了较为公平的竞争环境。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由《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公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组成。其实体法规范主要内容有: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这里所谓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即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去国家规定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企业收入总额是指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各项收入总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具体包括:(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但根据规定,企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而取得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前扣除的主要内容是:(1)成本:即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2)费用:即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3)税金:即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4)损失:即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5)其他支出。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2)自创商誉;(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不得扣除。

    3。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但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确定适用15%的税率,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确定适用20%的优惠税率。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4。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在按前述规定的方法确定了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和准予扣除项目及其金额后,该纳税人这一纳税年度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就确定了。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减免税额-允许抵免的税额

    源泉扣缴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企业可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就其取得的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所得,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法律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5。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1)为促进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对农业项目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2)结合国家经济建设规划,对基础设施建设给予税收优惠;(3)为了发挥小型企业的自主创新、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优势,利用税收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参照国际做法,实行20%的照顾税率;(4)对所有国内的高新技术产业实行15%的税率;(5)对专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给予直接减免,对综合利用资源的产品收入减计应税收入优惠,对企业为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而投资实行税额抵免的优惠方式;(6)为了鼓励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对企业开发费投入,可享受加计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优惠;(7)为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建立和成长发展,对创业投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8)为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性,对劳务企业、福利企业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给予税收优惠;(9)为支持安全生产,对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给予税收抵免政策;(10)自然灾害的专项减免税优惠。

    (二)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由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2008年3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组成。其实体法规范的主要内容是:

    1。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境内外所得的个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华侨、港澳台同胞。

    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立法上是根据居民和非居民的原则确定的,即把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两种。居民纳税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向中国政府纳税;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政府纳税。判断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身份是一国政府正确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前提。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人。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或者无住所且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人。

    2。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个人的各项应税所得。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所得来源的性质不同,共列举了11项应税所得,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3。个人所得税税率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按各项应税所得,分别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以按月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按应纳税额减征3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即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一次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在按税法规定计算的税额的基础上,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4。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个人取得的每项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之后的余额。由于我国对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法对每项个人收入费用扣除范围和扣除标准分别作了不同规定。因此不同性质的个人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也不尽相同。确定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是,区分不同所得的性质,按税法规定的相应费用扣除项目、标准,分项计算不同所得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在此基础上再依据税法规定的该项所得应适用的税率,计算出纳税人每项收入的应纳税额。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200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外籍人员和在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考虑到其生活费用较高的实际情况,个人所得税法作出了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即在2000元费用扣除额的基础上,再附加2800元的费用扣除,共计扣除4800元的费用。应纳税额=(月工资、薪金收入-2000元或4800元)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应纳税额=(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每月2000元的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应纳税额=(年收入总额-2000元x12个月)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20%,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纳税额(每次所得在4000元以下)=(每次所得收入-800元)x20%;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纳税额(每次所得在4000元以上)=每次所得收入x(1-20%)x20%;如果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超过20000元的,按加成征收计算,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x(1-20%)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的应纳税额(每次所得不超过4000元)=(每次所得收入-800元)x20%-[(每次所得收入-800元)x20%]x30%;稿酬所得的应纳税额(每次所得超过4000元)=每次所得收入x(1-20%)x20%-[每次所得收入x(1-20%)x20%]x30%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财产原值应按财产的不同性质确定。应纳税额=(转让财产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x20%。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x20%。

    5。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减免

    对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的立法,既是实现公平原则,纠正因普遍征税而给不同纳税人造成的不平等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实现国家政策和政府职能的重要工具。目前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主要有: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但因任职或受雇从所在单位取得的津贴、补贴,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不属于免税范围。

    6。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根据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所得、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免(扣)税额、应补(退)税额等情况,如实填写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四、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等税种法律制度

    (一)资源税法律制度

    资源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因其资源条件差异所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现行资源税法律规定主要是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及以财政部制定的实施细则。其实体法规范主要内容是:

    1。资源税的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以下简称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2。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及税目

    理论上说,凡对国有资源的开采,都应交纳资源税,以保障国有资源的合理开采,调节级差收入,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但现行资源税在制定时只把与国计民生关系较大且级差收入差距较大的矿产品和盐列入征税范围。具体指:(1)原油,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原油;(2)天然气,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3)煤炭,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5)黑色金属矿原矿;(6)有色金属矿原矿;(7)盐,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井矿盐等固定盐和液体盐(卤水)。

    3。资源税税率及应纳税额计算

    现行资源税实行幅度定额税率,按应税矿产品的课税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的税额幅度,采取从量定额征收。其具体税额幅度为:原油每吨8~30元;天然气每千立方米2~15元;煤炭每吨0。3~5元;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每吨或立方米0。5~20元;黑色金属矿原矿每吨2~3元;有色金属矿原矿每吨0。4~30元;固体盐每吨10~60元,液体盐每吨2~10元。至于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状况,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课税数量x单位税额。以上课税数量应按税法规定的方法加以确定。

    (二)耕地占用税法律制度

    耕地占用税是在全国范围内,对占用农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税种。目前耕地占用税的法律规定主要是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实施细则。其实体法规范的主要内容是:

    1。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我国境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2。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税率为地区差别的幅度定额税率,定额税率的具体规定如下:(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4)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5条第3款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50%。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5条第3款、第6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耕地占用税计税依据和税率确定后,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x适用税额。

    3。耕地占用税的税收减免

    根据规定,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并可根据实际需要,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三)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土地增值税,是指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土地增值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它是为加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合理调节土地级差收入,严格控制房地产炒买炒卖现象而开征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由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与其配套的法规、规章等组成。其实体法规范的内容主要是:

    1。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我国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体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体经营户、我国公民、华侨、港澳台同胞或外国公民。上述单位和个人只要有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行为,就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而取得的收入。

    2。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我国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即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指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其有关的经济利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法定扣除项目,是《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以下项目:(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配套设施的费用;(4)旧房及建筑物评估价格;(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3。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和应纳税额

    根据规定,我国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依据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转让(出售)房地产的增值额超过法定扣除项目金额的百分比的不同,分别规定为:(1)增值额未超过法定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应纳税额=增值额x30%;(2)增值额超过法定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应纳税额=增值额x40%-法定扣除项目金额x5%;(3)增值额超过法定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应纳税额=增值额x50%-法定扣除项目金额x15%;(4)增值额超过法定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应纳税额=增值额x60%-法定扣除项目金额x35%。

    4。土地增值税的税收减免

    我国土地增值税的减免税项目包括:(1)纳税人建造普遍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法定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税;(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税;(3)个人之间互换自用居住用房的,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可予免税;(4)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税务机关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

    (四)房产税法律制度

    房产税是指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价值或者房产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房产税法律制度主要由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各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细则组成。房产税实体法规范的主要内容是:

    1。房产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我国现行房产税的纳税人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房屋的经营管理人。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这里所谓的“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由于房屋是一种不动产,所以与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也作为房屋一并征收房产税。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则不属于房屋,不予征税。另外,由于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故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也是房产税的纳税人。

    2。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与计算方法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形式。从价计征是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其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从租计征是以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计征,如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屋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从租计征。

    房产税实行比例税率,具体分两种:(1)按照房产余值计税的,税率为1。2%,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x(1-10%至30%)x1。2%;(2)房产出租的,以房租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x12%。

    3。房产税的税收减免

    按照规定,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的自用房产;(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费的单位自用房产;(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由于房产税属于地方税,所以除国家规定的减免税外,省级人民政府还可根据情况自行作出减免税规定。

    (五)契税法律制度

    契税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根据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契税(合同),以发生权属转移时的土地、房屋为课税对象,向土地、房屋的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我国契约税法律制度由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组成。其实体法规范的主要内容是:

    1。契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契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和房屋权属过程中,承受土地或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这里所谓“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受让人、房屋的买主、房屋赠与承受人、房屋交换的双方当事人是具体的纳税义务人。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具体征收范围包括:(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3)房屋的买卖、赠与或交换。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而应征税:(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4)以预购方式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契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契约上载明的不动产价格。由于实际生活中土地、房屋权属的转移方式不同,契约上载明的价格既可能是成交价格、核定价格,也可能是评估价格,故《契税暂行条例》按照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的不同,对计税依据作了如下规定:(1)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房屋买卖行为征税时,其计税依据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成交价格;(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新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若上述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契税实行3%~5%的幅度比例税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适用的税率,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幅度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依据x税率

    3。契税的税收减免

    《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税收优惠主要有:(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2)城镇职工按国家规定标准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3)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灭失住房后又重新购买住房的,可酌情减免;(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5)受让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生产的,免征契税;(6)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以上经批准减免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在减免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免的税款。

    (六)印花税法律制度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因该税是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和画销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故称之为印花税。印花税法律制度1988年8月6日由国务院发布的《印花税暂行条例》及配套的相关行政规章组成。该税实体法规范的主要内容是:

    1。印花税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印花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不同的纳税对象,印花税的纳税人可分别为立合同人、立帐簿人、立据人、领受人和使用人。各种类型的纳税人具体为:各类合同的纳税人是立合同人,即合同的当事人,如果一份合同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签订的,签订各方都是纳税人;营业帐簿的纳税人是立帐簿人,即开立并使用营业帐簿的单位和个人;产权转移书据的纳税人是立据人,即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如果该项凭证是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单位和个人共同书立的,各方都是纳税人;权利许可证照的纳税人是领受人,即领取并持有该项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在国外书立或领受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使用人为纳税人。

    按《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印花税的征税范围概括为以下几方面内容:(1)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包括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借款、货物运输、财产保险等合同、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产权转移所书立的转移书据。(3)营业帐簿,包括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设立的各种帐册。(4)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房屋产权证、营业执照等。(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2。印花税的税目、税率

    印花税按凭证的不同种类共设置了以下13个税目: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和权利许可证。

    印花税的税率有两种形式,即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各类合同以及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中记载金额的帐簿,适用比列税率,税率为0。5‰、0。3‰、0。05‰、1‰。对于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帐簿中的其他帐簿,适用定额税率,即按件贴花,税额为5元。

    3。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和计算方法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凭证上所载明的应税金额或应税凭证的件数。对没有所载金额的凭证,可根据其所载的数量按当时国家牌价来计算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对没有国家牌价的产品等,可按当时的市场价格来计算金额并确定其计税依据。实行比例税率的凭证,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凭证所载应税金额x适用的比例税率;实行定额税率的凭证,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凭证件数x适用的定额税率。

    4。印花税的税收减免

    以下凭证免缴印花税: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与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收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个人生活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特殊货物运输凭证,包括军事货物运输凭证、抢险救灾货物运输凭证、新建成铁路临管线专用的运输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