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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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票的概念和特征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www.Pinwenba.com本票有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之分,但我国《票据法》所指的本票,是银行本票。本票出票后有两方基本当事人,一方是出票人,另一方是收款人。
本票具有以下特征:(1)本票是自付证券,即由出票人承诺自己对收款人付款的票据。所以本票的出票人,同时又是付款人。(2)本票无承兑制度,因此,本票出票后,出票人对收款人负有绝对的付款义务。持票人在不获付款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可行使追索权,但持票人无不获承兑的追索权。
二、本票的种类
本票按不同的标准可做如下分类:
1.以是否转账为标准,可将本票分为现金本票和转账本票。用于支取现金的,是现金本票;用于转账的,是转账本票。
2.以本票的出票人为标准,可将本票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银行为出票人所签发的本票,是银行本票;银行以外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出票人所签发的本票,是商业本票。我国目前只有银行本票。
3.以本票的到期日为标准,本票可分为即期本票和远期本票。即期本票是指见票即付的本票,远期本票包括定日付款的本票、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我国《票据法》只规定了即期本票。
4.以本票上是否记载收款人名称为标准,本票可分为记名本票和无记名本票。记名本票是指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本票;无记名本票是指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本票。我国不允许签发无记名本票,只允许签发记名本票。
5.以本票金额是否确定为标准,可将本票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定额本票是指有固定金额,事先已印刷好的本票;不定额本票是指由出票人在出票时填写票面金额的本票。
6.以票据行为发生地为标准,可将本票划分为国内本票和涉外本票。国内本票是指出票、背书、保证和付款等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的本票。涉外本票是指出票、背书、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国境外的本票。
三、本票出票
(一)本票出票的概念
本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本票出票后,只有两方当事人,一方是出票人,另一方是收款人。出票人同时又是付款人。我国《票据法》对出票人的资格做了严格规定。《票据法》第74条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本票是出票人承担付款责任的票据,是己付票据。同时,我国只有银行本票,本票的出票人是银行,对出票人资格做规定可以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
(二)本票出票的记载事项
本票出票的记载事项包括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根据我国《票据法》第75条的规定,本票必须记载如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1)表明“本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第76条规定了本票出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该条规定,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三)本票出票的效力
本票出票是指出票人作成票据并交给收款人的基本票据行为。本票是自付票据,出票人同时又是付款人。因此,本票出票的效力及于出票人和收款人。
1.本票出票对出票人的效力本票出票后,出票人负有见票时无条件付款的责任。我国《票据法》第77条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责任。”在本票法律关系中,出票人是主债务人,是最终义务人,因为本票与汇票不同,本票没有承兑制度,所以本票出票人出票后必须在见票时承担付款责任。
2.本票出票对收款人的效力本票出票后,收款人就取得了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四、本票的见票
本票的见票,是指本票的持票人按照规定期限,向本票的出票人提示本票,由出票人在本票上记载“见票”字样、见票日并签名的行为。见票类似于汇票的承兑,它是本票特有的制度。但见票与承兑又有所不同,承兑是为了确定付款人的付款责任,见票是为了确定本票的付款日期。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本票的出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本票见票的效力体现在:(1)确定到期日;(2)取得有关拒绝证明;(3)未依法按期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一、本票的概念和特征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www.Pinwenba.com本票有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之分,但我国《票据法》所指的本票,是银行本票。本票出票后有两方基本当事人,一方是出票人,另一方是收款人。
本票具有以下特征:(1)本票是自付证券,即由出票人承诺自己对收款人付款的票据。所以本票的出票人,同时又是付款人。(2)本票无承兑制度,因此,本票出票后,出票人对收款人负有绝对的付款义务。持票人在不获付款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可行使追索权,但持票人无不获承兑的追索权。
二、本票的种类
本票按不同的标准可做如下分类:
1.以是否转账为标准,可将本票分为现金本票和转账本票。用于支取现金的,是现金本票;用于转账的,是转账本票。
2.以本票的出票人为标准,可将本票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银行为出票人所签发的本票,是银行本票;银行以外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出票人所签发的本票,是商业本票。我国目前只有银行本票。
3.以本票的到期日为标准,本票可分为即期本票和远期本票。即期本票是指见票即付的本票,远期本票包括定日付款的本票、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我国《票据法》只规定了即期本票。
4.以本票上是否记载收款人名称为标准,本票可分为记名本票和无记名本票。记名本票是指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本票;无记名本票是指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本票。我国不允许签发无记名本票,只允许签发记名本票。
5.以本票金额是否确定为标准,可将本票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定额本票是指有固定金额,事先已印刷好的本票;不定额本票是指由出票人在出票时填写票面金额的本票。
6.以票据行为发生地为标准,可将本票划分为国内本票和涉外本票。国内本票是指出票、背书、保证和付款等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的本票。涉外本票是指出票、背书、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国境外的本票。
三、本票出票
(一)本票出票的概念
本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本票出票后,只有两方当事人,一方是出票人,另一方是收款人。出票人同时又是付款人。我国《票据法》对出票人的资格做了严格规定。《票据法》第74条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本票是出票人承担付款责任的票据,是己付票据。同时,我国只有银行本票,本票的出票人是银行,对出票人资格做规定可以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
(二)本票出票的记载事项
本票出票的记载事项包括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根据我国《票据法》第75条的规定,本票必须记载如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1)表明“本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第76条规定了本票出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该条规定,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三)本票出票的效力
本票出票是指出票人作成票据并交给收款人的基本票据行为。本票是自付票据,出票人同时又是付款人。因此,本票出票的效力及于出票人和收款人。
1.本票出票对出票人的效力本票出票后,出票人负有见票时无条件付款的责任。我国《票据法》第77条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责任。”在本票法律关系中,出票人是主债务人,是最终义务人,因为本票与汇票不同,本票没有承兑制度,所以本票出票人出票后必须在见票时承担付款责任。
2.本票出票对收款人的效力本票出票后,收款人就取得了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四、本票的见票
本票的见票,是指本票的持票人按照规定期限,向本票的出票人提示本票,由出票人在本票上记载“见票”字样、见票日并签名的行为。见票类似于汇票的承兑,它是本票特有的制度。但见票与承兑又有所不同,承兑是为了确定付款人的付款责任,见票是为了确定本票的付款日期。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本票的出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本票见票的效力体现在:(1)确定到期日;(2)取得有关拒绝证明;(3)未依法按期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