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证券发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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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发行制度概述
(一)证券发行的含义和发行方式
证券发行是指符合条件的公司或政府组织以筹集资金为目的,向社会公众或特定投资者销售股票或债券的行为。www.Pinwenba.com这一过程其实包含了证券募集与证券发行(交付)两个阶段。证券募集是站在发行人的角度,注重资本或资金的形成过程,而证券发行则是描述投资者权利证券化的过程。证券募集和发行是相互联系的概念,募集是证券发行的前提,发行只能在证券募集的基础上作出。
证券发行的方式有多种多样,按不同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按照《证券法》规定的证券类型,证券发行主要分为股票发行和公司债券的发行,还可以包括其他认定证券的发行。债券可以采取公开发行或向特定投资者发行的方式。而股票发行则可按是否附有设立公司目的进一步分为设立发行和增资发行。此外,按照证券发行的对象不同,可将证券发行分为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我国现行证券法所指证券发行多限于公开发行,即发行人通过证券承销商以同一条件向社会公众发售股票。证券发行主要有上网定价发行、与储蓄存款挂钩方式发行、全额预缴款方式以及配售发行四种基本方式。
(二)证券发行管理
证券发行是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第一步,与证券发行人利益有关,更涉及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对证券发行疏于监管,必然会导致证券市场的无序发展,进而损害投资者利益。根据各国立法及实践,证券发行监管制度大体分为注册制和核准制两种。前者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只要求证券监管机构对申报文件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进行审查,对其投资价值不作判断。后者则要求证券监管机构除进行形式审查外,还对发行人的营业性质、财务状况、发展前景、发行价格和数量等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据此作出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价值判断和是否核准申请的决定,以法国、瑞士等为代表。
《证券法》颁布以前,我国的证券发行长期以来采用的是行政审批制。行政审批制有利于国家对证券市场的宏观调控,从数量上加以控制,效率较高。但其弊端也同样显现,首先在于它的强烈的计划经济色彩,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其次是由于政府对证券市场的干预过多,使得市场化程度低;再次是透明度低,公开性差,容易形成“暗箱操作”,滋生腐败。因此《证券法》实施后,我国改变了实行数年的“审批制”,转而采取“核准制”的监管体制,并逐步向注册制过渡。这是我国证券监管制度上的比较重大的改变。
(三)证券承销
所谓证券承销,就是指证券发行人委托具有证券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帮助发行人向社会公众募集资本并交付证券的一种行为和制度。按照证券发行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约定的风险分担规则,证券承销分为证券代销和证券包销。
1.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发行人的承销方式。一旦发行失败,其风险全部由发行人自行承担。一般而言,证券代销主要适用于公司债券发行。
2.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证券包销可将发行证券失败的主要风险转移到证券公司,故多数证券发行人乐于接受,并成为我国证券发行实践中适用最广的证券承销方式。证券包销分为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
此外,根据《证券法》第32条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由承销团承销。即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证券公司共同接受发行人委托进行证券发行的承销方式。
二、证券发行条件
(一)股票发行条件
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公司,包括已成立的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公司。发行股票必须具备《证券法》、《公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按法定程序进行。
1.设立发行股票的条件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公司的发行为设立发行,也称新设发行。根据我国公司立法,股份公司新设发行时,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外,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还要具备下列条件:(1)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3)发行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行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按规定可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比例,但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10%。(6)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的违法行为。(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增资发行股票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发行新股,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2)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3)公司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至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5)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第2项规定的限制。
(二)债券的发行条件
我国现阶段的债券主要包括政府债券(国债券)、公司(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本质上仍然是企业债券)。债券的发行分为政府债券发行和企业债券发行。《证券法》对政府债券的发行未做规定。在此仅就公司债券发行的规定进行介绍。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和所受限制包括:(1)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公司债券累计发行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3)公司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利息;(4)公司所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公司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司发行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证券法》第18条还规定了禁止性条件,即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债券:(1)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其他债务有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3)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时,除应具备上述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外,还应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三、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又称信息公开制度,是指上市公司在证券的发行、交易过程中,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关系到投资者利益的信息诸如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及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项等向证券监管机关报告,同时向社会公众及时、准确、完整公布,以供投资者作出投资价值判断的法律制度。一般由证券发行时的信息披露及持续性信息披露组成。
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原则。其信息披露的文件按证券种类不同而不同,主要有:
1.招股说明书。它是指股票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时,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相关信息的专门文件,其制作和公开须符合法定的格式、内容和程序。中国证监会于1997年发布的修改后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及第一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详细地规定了招股说明书的封面、目录、正文内容、附录及备查文件。
招股说明书在披露前须报请证监会审核批准。其有效期为6个月,自招股说明书签署完毕之日起计算。发行人应在承销期开始前2个到5个工作日公布招股说明书。
2.募资说明书,或称为公司债券发行办法。根据《公司法》第155条的规定,我国公司依法发行债券,应当在其募资说明书中载明的主要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还本付息的期限与方式;债券担保的情况;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公司净资产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以及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此外,公司还应公告财务会计报告,以使投资者充分判断公司债券的投资价值。
一、证券发行制度概述
(一)证券发行的含义和发行方式
证券发行是指符合条件的公司或政府组织以筹集资金为目的,向社会公众或特定投资者销售股票或债券的行为。www.Pinwenba.com这一过程其实包含了证券募集与证券发行(交付)两个阶段。证券募集是站在发行人的角度,注重资本或资金的形成过程,而证券发行则是描述投资者权利证券化的过程。证券募集和发行是相互联系的概念,募集是证券发行的前提,发行只能在证券募集的基础上作出。
证券发行的方式有多种多样,按不同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按照《证券法》规定的证券类型,证券发行主要分为股票发行和公司债券的发行,还可以包括其他认定证券的发行。债券可以采取公开发行或向特定投资者发行的方式。而股票发行则可按是否附有设立公司目的进一步分为设立发行和增资发行。此外,按照证券发行的对象不同,可将证券发行分为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我国现行证券法所指证券发行多限于公开发行,即发行人通过证券承销商以同一条件向社会公众发售股票。证券发行主要有上网定价发行、与储蓄存款挂钩方式发行、全额预缴款方式以及配售发行四种基本方式。
(二)证券发行管理
证券发行是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第一步,与证券发行人利益有关,更涉及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对证券发行疏于监管,必然会导致证券市场的无序发展,进而损害投资者利益。根据各国立法及实践,证券发行监管制度大体分为注册制和核准制两种。前者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只要求证券监管机构对申报文件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进行审查,对其投资价值不作判断。后者则要求证券监管机构除进行形式审查外,还对发行人的营业性质、财务状况、发展前景、发行价格和数量等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据此作出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价值判断和是否核准申请的决定,以法国、瑞士等为代表。
《证券法》颁布以前,我国的证券发行长期以来采用的是行政审批制。行政审批制有利于国家对证券市场的宏观调控,从数量上加以控制,效率较高。但其弊端也同样显现,首先在于它的强烈的计划经济色彩,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其次是由于政府对证券市场的干预过多,使得市场化程度低;再次是透明度低,公开性差,容易形成“暗箱操作”,滋生腐败。因此《证券法》实施后,我国改变了实行数年的“审批制”,转而采取“核准制”的监管体制,并逐步向注册制过渡。这是我国证券监管制度上的比较重大的改变。
(三)证券承销
所谓证券承销,就是指证券发行人委托具有证券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帮助发行人向社会公众募集资本并交付证券的一种行为和制度。按照证券发行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约定的风险分担规则,证券承销分为证券代销和证券包销。
1.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发行人的承销方式。一旦发行失败,其风险全部由发行人自行承担。一般而言,证券代销主要适用于公司债券发行。
2.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证券包销可将发行证券失败的主要风险转移到证券公司,故多数证券发行人乐于接受,并成为我国证券发行实践中适用最广的证券承销方式。证券包销分为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
此外,根据《证券法》第32条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由承销团承销。即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证券公司共同接受发行人委托进行证券发行的承销方式。
二、证券发行条件
(一)股票发行条件
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公司,包括已成立的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公司。发行股票必须具备《证券法》、《公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按法定程序进行。
1.设立发行股票的条件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公司的发行为设立发行,也称新设发行。根据我国公司立法,股份公司新设发行时,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外,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还要具备下列条件:(1)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3)发行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行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按规定可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比例,但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10%。(6)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的违法行为。(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增资发行股票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发行新股,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2)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3)公司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至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5)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第2项规定的限制。
(二)债券的发行条件
我国现阶段的债券主要包括政府债券(国债券)、公司(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本质上仍然是企业债券)。债券的发行分为政府债券发行和企业债券发行。《证券法》对政府债券的发行未做规定。在此仅就公司债券发行的规定进行介绍。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和所受限制包括:(1)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公司债券累计发行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3)公司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利息;(4)公司所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公司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司发行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证券法》第18条还规定了禁止性条件,即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债券:(1)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其他债务有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3)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时,除应具备上述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外,还应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三、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又称信息公开制度,是指上市公司在证券的发行、交易过程中,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关系到投资者利益的信息诸如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及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项等向证券监管机关报告,同时向社会公众及时、准确、完整公布,以供投资者作出投资价值判断的法律制度。一般由证券发行时的信息披露及持续性信息披露组成。
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原则。其信息披露的文件按证券种类不同而不同,主要有:
1.招股说明书。它是指股票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时,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相关信息的专门文件,其制作和公开须符合法定的格式、内容和程序。中国证监会于1997年发布的修改后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及第一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详细地规定了招股说明书的封面、目录、正文内容、附录及备查文件。
招股说明书在披露前须报请证监会审核批准。其有效期为6个月,自招股说明书签署完毕之日起计算。发行人应在承销期开始前2个到5个工作日公布招股说明书。
2.募资说明书,或称为公司债券发行办法。根据《公司法》第155条的规定,我国公司依法发行债券,应当在其募资说明书中载明的主要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还本付息的期限与方式;债券担保的情况;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公司净资产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以及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此外,公司还应公告财务会计报告,以使投资者充分判断公司债券的投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