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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劳动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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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是调整特定的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www.Pinwenba.com劳动法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劳动法仅指劳动法典,即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正式通过的《劳动法》,该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而广义的劳动法则是指一切有关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调整对象,也即劳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特定的劳动关系

    特定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这种劳动关系的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在这一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劳动关系一经建立,作为用人单位管理范围内的劳动者,就负有完成单位交给的生产或工作任务、遵守单位内部劳动纪律的义务,这使得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又具有隶属性。

    (二)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本身并不是劳动关系,但由于它们与劳动关系之间所存在的某种特殊的联系,使得它们也成为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例如,在劳动就业、劳动力调动、职前培训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在劳动争议处理以及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劳动法》执行情况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劳动者在享受养老金等保险待遇的过程中与有关部门所产生的关系等。

    上述几种社会关系涉及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工会组织、仲裁组织、司法机关、社会保险机构、职业培训学校等当事单位,与劳动关系有很大的不同。但是同时在这些关系中,一方必定是劳动者或其所属单位,这又与劳动关系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三、劳动权

    劳动法以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为宗旨。劳动权是指劳动者因劳动而产生或与劳动有密切联系的各项权利,如劳动就业权、取得报酬权、劳动保护权、职业培训权和物质帮助权。劳动权对于公民来说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公民的劳动权利是获得生存权的必要条件,没有劳动权,生存权也就没有保障。劳动法就其实质而言,既不是劳动行政管理法,也不是企业法,而是对公民劳动权这一基本人权的保障法。劳动法尽管也要对保护用人单位的权益作出相应的规定,以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但这并非是劳动法的基本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