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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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概念、特征
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企业法人。
公司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以其独立的财产自主经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企业法人。公司必须连续不断地从事一定行业或者领域的生产经营活动,以获取利润为目的。但强调公司的营利性,并不否定公司的社会责任。(3)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指公司是依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他企业和经济组织改建为公司,包括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都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二、公司的分类
(一)公司在法律上的分类
(1)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无限责任公司,简称无限公司,其股东不论出资额多少,均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其股东均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两合公司,即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所共同组成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即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均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即由无限责任股东和股份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我国公司法目前只承认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类公司。(2)母公司和子公司。根据公司之间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可将公司划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是指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出资而可以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为其他公司所控制的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各自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3)总公司和分公司。根据公司之间的管辖与被管辖关系可将公司划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公司在经营上、财务上、法律上不具有独立性,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4)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根据公司国籍不同可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目前世界各国判定公司国籍的标准主要有三种:一是依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来确定国籍;二是以能控制该公司的股东的国籍来确定公司的国籍;三是以公司住所地所在国来确定国籍。我国采用第一种标准确定公司国籍。
此外,根据公司的股票能否上市流通,可将公司分为上市公司和不上市公司等。
(二)公司在学理上的分类
(1)根据公司对外信用的基础不同可将公司分为资合公司、人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人合公司是指以股东个人信用作为公司对外信用的基础的公司,包括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资合公司是指以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作为公司对外信用的基础的公司,最典型的是股份有限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以公司的资本和股东个人信用作为公司对外信用的基础的公司,如有限责任公司。(2)按公司是否在公司法之外受其他特别法的调整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一般法上的公司和特别法上的公司。一般法上的公司仅受《公司法》的调整,特别法上的公司,既受《公司法》的调整,又受其他特别法的调整,如我国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
三、公司法的概念
所谓公司法,是指调整公司设立、变更、终止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仅指冠以“公司法”之名的一部法律。我国现行的是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的《公司法》;广义的公司法包括一切有关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等。如《证券法》、法规有《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公司法具有四大特征:(1)公司法是组织法和行为法相结合,以组织法为主。(2)公司法的规范从总体上体现的是强制性规范。(3)公司法是成文法。(4)公司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一、公司的概念、特征
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企业法人。
公司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以其独立的财产自主经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企业法人。公司必须连续不断地从事一定行业或者领域的生产经营活动,以获取利润为目的。但强调公司的营利性,并不否定公司的社会责任。(3)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指公司是依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他企业和经济组织改建为公司,包括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都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二、公司的分类
(一)公司在法律上的分类
(1)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无限责任公司,简称无限公司,其股东不论出资额多少,均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其股东均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两合公司,即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所共同组成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即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均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即由无限责任股东和股份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我国公司法目前只承认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类公司。(2)母公司和子公司。根据公司之间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可将公司划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是指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出资而可以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为其他公司所控制的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各自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3)总公司和分公司。根据公司之间的管辖与被管辖关系可将公司划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公司在经营上、财务上、法律上不具有独立性,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4)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根据公司国籍不同可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目前世界各国判定公司国籍的标准主要有三种:一是依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来确定国籍;二是以能控制该公司的股东的国籍来确定公司的国籍;三是以公司住所地所在国来确定国籍。我国采用第一种标准确定公司国籍。
此外,根据公司的股票能否上市流通,可将公司分为上市公司和不上市公司等。
(二)公司在学理上的分类
(1)根据公司对外信用的基础不同可将公司分为资合公司、人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人合公司是指以股东个人信用作为公司对外信用的基础的公司,包括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资合公司是指以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作为公司对外信用的基础的公司,最典型的是股份有限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以公司的资本和股东个人信用作为公司对外信用的基础的公司,如有限责任公司。(2)按公司是否在公司法之外受其他特别法的调整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一般法上的公司和特别法上的公司。一般法上的公司仅受《公司法》的调整,特别法上的公司,既受《公司法》的调整,又受其他特别法的调整,如我国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
三、公司法的概念
所谓公司法,是指调整公司设立、变更、终止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仅指冠以“公司法”之名的一部法律。我国现行的是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的《公司法》;广义的公司法包括一切有关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等。如《证券法》、法规有《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公司法具有四大特征:(1)公司法是组织法和行为法相结合,以组织法为主。(2)公司法的规范从总体上体现的是强制性规范。(3)公司法是成文法。(4)公司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