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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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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数额以上的股东组成,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以下特征:(1)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证明股东出资的凭证是股票。(2)公司既可在股东内部筹集资本(发起设立),也可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筹集资本。(3)股东持有的股份允许自由转让。(4)股东均以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5)股东只有最低人数限制而无最高人数限制。(6)募集设立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经营状况必须向社会公开。(7)公司设立程序较有限责任公司复杂。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根据《公司法》第85条的规定,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77条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两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根据《公司法》第81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筹办须经过审批、公告等程序并要符合有关条件的规定,必须要依法进行股份发行、筹办事项。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必须由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法定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程序因其设立方式的不同有较大的差异。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程序,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相同,只是有关规定中涉及“股东”的事项均改为“发起人”的事项。其程序为:(1)必须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2)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3)发起人以书面形式认足股份(即依章程规定认领自己将要购买的股份数额),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4)认缴股款并由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出具验资证明。(5)选举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6)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签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的程序:(1)必须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2)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3)发起人以书面形式认足股份,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起草招股说明书。根据《公司法》第87条的规定,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2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3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4募集资金的用途;5认股人的权利、义务;6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5)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6)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7)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公司法》第87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8)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9)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2通过公司章程;3选举董事会成员;4选举监事会成员;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7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10)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核准登记。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1公司登记申请书;2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3公司章程;4验资证明;5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6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7公司住所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性质及职权

    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关,它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形成公司意思的非常设机构,是每一个公司都必需的机构。股东会对内不执行业务,对外也不代表公司。《公司法》第100条、《公司法》第38条第1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及议决事规则

    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也称为股东年会,《公司法》第101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临时会议,是为解决公司某些较为紧迫的特别事项而不定期召开的会议。根据《公司法》第10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亏损累计达到股本总额的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上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3.股东大会的议决事规则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所依据的标准是以“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其表决不论股东人数的多寡,而以股东所持的股份多少起决定性作用,故也称“资本多数决”的表决方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二)董事会

    1.董事会的性质及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是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的,由全体董事组成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的法定常设机构。其性质与第二节阐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性质相同,此处不再赘述。

    董事会的组成成员为5~19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2.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相同,此处不再赘述。

    3.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其议决事规则。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4.经理设置及其职权。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的性质、设置及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基本相同,此处不再赘述。略有不同的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

    1.监事会的性质及其设置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属公司的监督机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可连选连任。

    2.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相同,此处不再赘述。

    3.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