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公司股份与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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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和转让
(一)股份的概念及分类
1.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概念及特征
股份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股份是指各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是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狭义的股份是指均分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并表示股东法律地位的基本计量单位。本节中的公司股份即指狭义的股份。
股份具有以下特征:(1)股份具有平等性。其平等性一是体现在每一股份所代表的公司资本额相等;二是体现在每一股份所表示的股东权利义务的平等性。(2)股份具有不可分性。其作为均分公司资本并表示股东法律地位的基本计算单位,不能再行分割,否则就失去其作为基本计算单位的意义。(3)股份具有可转让性。其转让无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更无须股东大会作出决议。(4)股份具有有价证券性。股份的书面表现形式是股票,股票是可流通转让的要式有价证券。
2.股票的概念、特征和形式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可转让的书面凭证。股票和股份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股票是股份的书面形式。股票具有下列特征:(1)股票是一种要式有价证券。(2)股票是流通性的无期证券。(3)股票是表明股东权的权利证券并且为证权证券。股票既不是物权凭证也不是债权凭证,股票持有人对公司享有股东权,而这种权利是以股份为基础,股份的认缴先于股票的签发,股票只是证明原已存在的权利,故为证权证券。
我国股票的法定形式为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公司法》规定股票必须记载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等事项,并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
3.股份的分类
股份可以从不同角度以不同标准进行划分:(1)根据股份享有的权利不同,分为普通股和特别股。普通股是指每一股份都享有平等的权利的股份;特别股是指相对于普通股享有特殊权利的股份,特别股又分为优先股和后分配股。(2)根据股票是否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的不同,分为记名股和无记名股。(3)根据股票上是否载明股份的金额,分为额面股和无额面股。(4)根据股份享有的表决权不同,分为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表决权股又可分为一般表决权股(一股一个表决权)、限制表决权股(一股享有一个以下表决权)、多数表决权股(一股享有一个以上表决权)。(5)根据股票所表示的股份数额不同,分为单一股和复数股。(6)根据股份持有人的不同,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由于股票是股份的书面形式,因此股份的分类也就是股票的分类。
(二)股份的发行
1.股份发行的概念及原则
股份的发行,是指设立中的股份有限公司为募集股本或者已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股本,而依法向社会公众出售以及向发起人或原股东分配股份的行为。
股份的发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公平,是指社会公众在认购股份中应享有同等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条件。公正,是指股份发行活动中一切问题的处理都应依法公正进行,保证其公正性。这一原则不仅对于保证股份的顺利发行极为重要,而且对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及社会秩序稳定有重要意义。(2)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2.股份发行的种类和条件
从《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来看,股份的发行可分为设立发行、改组发行及新股发行等若干种不同的发行。
设立发行是指为筹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的股本而进行股份的发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见本书第十五章第二节的相关内容)。
改组发行是指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发行股票的行为。改组发行除应当符合发起设立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2)近3年连续盈利。
新股发行,又称增资发行,是指已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需要增加股本(资本)而进行股份的再发行。新股发行应具备法定条件(见本书第十五章第二节的相关内容)。
3.股份发行价格
《公司法》对股票发行的价格做了明确规定,因股份采取股票这一书面表现形式,所以股票的发行价格实际上也是股份的价格。《公司法》第128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从这一规定看,我国公司法允许股票的平价发行和溢价发行,而不允许其折价发行。
4.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发行记名股票,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以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各股东所持股份数;(3)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4)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发行无记名股票,公司只需在股东名册上记载无记名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三)股份的转让
1.股份转让的概念及原则
股份的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法将自己所有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他人因此取得股份并取得公司股东资格的行为。股份转让的实质是股东资格及股东权利义务的转让。股份转让在形式上表现为股票的转让,包括股票的交易、赠与、交换、抵押和继承,最常见的主要是指股票交易。股份转让采取自由转让原则,但自由转让原则并不能绝对化,为维护股票交易的正常秩序,防止内幕人员的非法交易,各国公司立法对某些人员如公司发起人、董事、监事、经理持有公司股票的交易做了限制性的规定,以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2.股份转让的时间、场所和方式
《公司法》规定“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所以股份转让的时间必须在公司登记成立以后才能进行。《公司法》第140条还规定,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的过户手续。另外,公司进入清算之日其股份不得转让。《公司法》对股份转让的场所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股份转让的方式因记名股和无记名股而有所不同。我国《公司法》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3.对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法》对某些特定主体转让其股份做了限制性的规定:(1)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4)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1)项至第(3)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上述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2)、(3)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上述款第(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4.其他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
(一)公司债券的概念及特征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公司债券就其性质而言,具有三个法律特征:(1)公司债券是一种要式证券。公司债券上必须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等事项,并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2)公司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它表明了公司债券持有人与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3)公司债券到期应归还本金。
对公司债券的种类目前我国《公司法》只规定有记名公司债券、无记名公司债券、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这三种。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
1.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见本书第十五章第二节的相关内容)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2.公司债券发行的程序
(1)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股东会作出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则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2)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请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务院确定的发行规模的范围内对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予以批准。(3)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4)由证券承销机构承销。承销分为代销和包销两种。(5)公众应募、缴款并领取债券。(6)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1)公司名称;(2)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3)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4)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5)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6)债券担保情况;(7)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8)公司净资产额;(9)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10)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1)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3)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4)债券的发行日期。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记名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债券登记、存管、付息、兑付等相关制度。
(三)公司债券的转让
公司债券的转让,是指通过法定手续,将公司债券由持有者一方转让给受让方的流通行为。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和转让
(一)股份的概念及分类
1.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概念及特征
股份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股份是指各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是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狭义的股份是指均分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并表示股东法律地位的基本计量单位。本节中的公司股份即指狭义的股份。
股份具有以下特征:(1)股份具有平等性。其平等性一是体现在每一股份所代表的公司资本额相等;二是体现在每一股份所表示的股东权利义务的平等性。(2)股份具有不可分性。其作为均分公司资本并表示股东法律地位的基本计算单位,不能再行分割,否则就失去其作为基本计算单位的意义。(3)股份具有可转让性。其转让无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更无须股东大会作出决议。(4)股份具有有价证券性。股份的书面表现形式是股票,股票是可流通转让的要式有价证券。
2.股票的概念、特征和形式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可转让的书面凭证。股票和股份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股票是股份的书面形式。股票具有下列特征:(1)股票是一种要式有价证券。(2)股票是流通性的无期证券。(3)股票是表明股东权的权利证券并且为证权证券。股票既不是物权凭证也不是债权凭证,股票持有人对公司享有股东权,而这种权利是以股份为基础,股份的认缴先于股票的签发,股票只是证明原已存在的权利,故为证权证券。
我国股票的法定形式为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公司法》规定股票必须记载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等事项,并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
3.股份的分类
股份可以从不同角度以不同标准进行划分:(1)根据股份享有的权利不同,分为普通股和特别股。普通股是指每一股份都享有平等的权利的股份;特别股是指相对于普通股享有特殊权利的股份,特别股又分为优先股和后分配股。(2)根据股票是否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的不同,分为记名股和无记名股。(3)根据股票上是否载明股份的金额,分为额面股和无额面股。(4)根据股份享有的表决权不同,分为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表决权股又可分为一般表决权股(一股一个表决权)、限制表决权股(一股享有一个以下表决权)、多数表决权股(一股享有一个以上表决权)。(5)根据股票所表示的股份数额不同,分为单一股和复数股。(6)根据股份持有人的不同,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由于股票是股份的书面形式,因此股份的分类也就是股票的分类。
(二)股份的发行
1.股份发行的概念及原则
股份的发行,是指设立中的股份有限公司为募集股本或者已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股本,而依法向社会公众出售以及向发起人或原股东分配股份的行为。
股份的发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公平,是指社会公众在认购股份中应享有同等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条件。公正,是指股份发行活动中一切问题的处理都应依法公正进行,保证其公正性。这一原则不仅对于保证股份的顺利发行极为重要,而且对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及社会秩序稳定有重要意义。(2)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2.股份发行的种类和条件
从《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来看,股份的发行可分为设立发行、改组发行及新股发行等若干种不同的发行。
设立发行是指为筹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的股本而进行股份的发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见本书第十五章第二节的相关内容)。
改组发行是指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发行股票的行为。改组发行除应当符合发起设立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2)近3年连续盈利。
新股发行,又称增资发行,是指已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需要增加股本(资本)而进行股份的再发行。新股发行应具备法定条件(见本书第十五章第二节的相关内容)。
3.股份发行价格
《公司法》对股票发行的价格做了明确规定,因股份采取股票这一书面表现形式,所以股票的发行价格实际上也是股份的价格。《公司法》第128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从这一规定看,我国公司法允许股票的平价发行和溢价发行,而不允许其折价发行。
4.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发行记名股票,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以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各股东所持股份数;(3)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4)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发行无记名股票,公司只需在股东名册上记载无记名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三)股份的转让
1.股份转让的概念及原则
股份的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法将自己所有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他人因此取得股份并取得公司股东资格的行为。股份转让的实质是股东资格及股东权利义务的转让。股份转让在形式上表现为股票的转让,包括股票的交易、赠与、交换、抵押和继承,最常见的主要是指股票交易。股份转让采取自由转让原则,但自由转让原则并不能绝对化,为维护股票交易的正常秩序,防止内幕人员的非法交易,各国公司立法对某些人员如公司发起人、董事、监事、经理持有公司股票的交易做了限制性的规定,以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2.股份转让的时间、场所和方式
《公司法》规定“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所以股份转让的时间必须在公司登记成立以后才能进行。《公司法》第140条还规定,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的过户手续。另外,公司进入清算之日其股份不得转让。《公司法》对股份转让的场所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股份转让的方式因记名股和无记名股而有所不同。我国《公司法》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3.对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法》对某些特定主体转让其股份做了限制性的规定:(1)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4)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1)项至第(3)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上述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2)、(3)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上述款第(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4.其他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
(一)公司债券的概念及特征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公司债券就其性质而言,具有三个法律特征:(1)公司债券是一种要式证券。公司债券上必须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等事项,并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2)公司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它表明了公司债券持有人与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3)公司债券到期应归还本金。
对公司债券的种类目前我国《公司法》只规定有记名公司债券、无记名公司债券、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这三种。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
1.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见本书第十五章第二节的相关内容)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2.公司债券发行的程序
(1)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股东会作出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则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2)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请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务院确定的发行规模的范围内对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予以批准。(3)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4)由证券承销机构承销。承销分为代销和包销两种。(5)公众应募、缴款并领取债券。(6)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1)公司名称;(2)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3)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4)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5)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6)债券担保情况;(7)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8)公司净资产额;(9)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10)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1)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3)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4)债券的发行日期。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记名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债券登记、存管、付息、兑付等相关制度。
(三)公司债券的转让
公司债券的转让,是指通过法定手续,将公司债券由持有者一方转让给受让方的流通行为。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