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头儿子被判侵权理赔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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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初,中国家喻户晓的动画形象“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在杭州惹起了官司,一家杭州的动画公司宣称,他们拥有动画中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形象的版权,所以央视近年制作的新版“大头”是侵权了。近日记者从杭州滨江法院了解到,案子已经判决,央视败诉。
美术家刘泽岱创作大头儿子形象后卖给杭州公司
大头儿子的形象广为传播,确实是通过央视。
1994年,央视和上海科影厂筹备大头动画,导演崔世昱找到了当时借调到科影厂的著名美术设计师刘泽岱,在刘泽岱的家中,他当场设计出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形象。
当时并没有签订相关协议,也没有支付费用,最初的设计稿也已经不知所踪。
不过经过央视的制作后,动画迅速热播,两个形象风靡一时。
2012年,杭州的洪某经人介绍,找到了刘泽岱,双方签订了著作权转让合同,随后洪某与人合资成立了杭州大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大头儿子等三个形象,就属于了这家公司。
2013…≮,年,央视制作了新的3d版“大头”,又引起热潮,动画还在杭州国际动漫节上斩获奖项。但情节是新的,人物是旧的,杭州大头文化公司认为,央视使用大头儿子这几个形象,便是侵权行为。
央视认为著作权不能归个人否则是重大国有资产损失
当然了,在法庭上,央视是否认侵权的,其首先表示:刘泽岱根本就没有大头儿子等形象的著作权,后面的转让也就无从谈起。
“为了制作95版动画片,1994年底崔世昱到刘泽岱家中,刘泽岱当场勾划了三幅创意概念图,根据双方口头协议,该作品著作权归央视所有。”
另外央视还提出:“一个创意概念不能直接被使用,而是需要经过很多后续步骤,播出的动画片是很多人在刘泽岱老师创意的基础上创作出的,应该属于合作创作。”
在95版动画片的片尾,人物设计标注为刘泽岱,但央视说这仅是出于字幕长度的考虑及对刘泽岱的尊重。
在答辩中央视还表示:为新版《大头》,央视已经投入上亿元巨资,如果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为个人,将会导致上述改编作品构成侵权,从而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
法院认定著作权归作者刘泽岱
“大头儿子”等形象的版权,最初是归刘泽岱,还是归央视?法院经过调查审理,首先对此作作了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法庭上,央视并没能提供当时委托创作的合同,而其所宣称的“口头协议归央视”,也遭到了刘泽岱本人的否认。
从多位当事人的回忆可印证,刘泽岱当时在家中,用纸和笔自己设计出了三个人物形象,但从人物形象来说,属于独立创作而不是合作作品。
所以法院认为,大头儿子等三个形象的完整著作权,是属于刘泽岱的。
双方都有刘泽岱的授权是否“一女两嫁”?
那么,后来这三个家喻户晓的动画形象,在刘泽岱手中经过了怎样的周折和转移,便成了本案的焦点。
不光是洪某,央视也手握他们与刘泽岱签的协议。
2013年1月4日,刘泽岱与央视动画公司签订《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美术造型委托制作协议,约定刘泽岱为新版动画创作“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人物造型,委托费用为10000元,作品交付时间为2013年2月28日。
但刘泽岱并没有向央视交差。至2013年7月30日期间,刘泽岱两次退回央视支付的10000元委托费用,并向央视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函。
但在2013年8月,双方又签了一个补充协议,协议载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央视以委托创作的方式有偿取得了“大头儿子”等三个人物造型除署名权以外的全部著作权,并据此制作了156集的95版动画片,刘泽岱收取了相关费用,并不再享有著作权,还保证未通过转让、许可使用等方式授权第三方取得或使用相关造型作品。
2013年8月29日,刘泽岱还在一份他人事先打引好的《说明》上签字,里面说95版动画片中的三个人物造型是刘泽岱接受央视的委托而创作,根据当时约定,作品的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央视所有。而刘泽岱之所以和洪某签约,是误以为这几个造型的权利都已经被洪某拿到,在被误导的情况下签约,是无效的。
这几份文件与刘泽岱和洪某的合同,均被出示在法庭上,且全都有刘泽岱白纸黑字的签名。
央视与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公司所提供的事实及证据,显然是矛盾的,单从纸面材料来看,刘泽岱不光将自己的创作一女两嫁,办事也有些出尔反尔。
但真实情况到底怎样?老先生亲自来到了法庭上。
刘泽岱法庭上说:与央视的合同是吃饭时签的都没仔细看
刘泽岱如今76岁高龄,头发已经花白,作为中国著名的美术师,不光《大头儿子小头爸爸》,《舒克和贝塔》、《大盗贼》这些80后耳熟能详的动画片都有他的参与。
在矛盾的事实中,刘泽岱站在了洪某这边。
法庭上他说与央视的两份合同“一份是在吃饭的时候签署,一份是在汽车上签署,均是事先打印好且对方向其声明已经律师看过,没有问题,所以在签署时并没有仔细看。”而与洪某的合作,才是他的真实意思。
记者采访了刘泽岱与他的妻子,二人对这场争端均非常烦躁和气愤,因为“刘泽岱是那种很老派的艺术家,只醉心于创作,对合同、版权这些事完全没什么概念,别人(央视)让他签,他就稀里糊涂的签了。”
事实上,与洪某那次,竟是刘泽岱人生中第一份合同。
法院判决央视侵权但动画可以不下架
法官说:如果因为人物的争议就牺牲一部优秀动画是巨大浪费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刘泽岱有大头儿子的版权,且最早转让给洪某,这份合同是有效的。
至于和央视的两份协议和声明,结合签字背景和刘泽岱在法庭上的表述来看,并不是真实意思的表达,加上已经和洪某有合同在先,所以央视没有“大头儿子”形象的著作权。2013年的新版《大头》是侵权之作,要承担责任。
杭州大头文化公司提出的一项诉讼请求是,判令央视的大头动画全面下架,包括禁止网上的播放。对此法院倒是没有支持。
法官解释说,90年代央视委托刘泽岱创作人物却没签订合同,也是受当时的时代背景所限,而且后来动画片取得巨大成功,央视也投入大量心血,如果让一部这么优秀的动画片成为历史,未免是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
所以最终法院只判决了经济方面的赔偿,央视动画有限公司需向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等共计120余万元。
今年初,中国家喻户晓的动画形象“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在杭州惹起了官司,一家杭州的动画公司宣称,他们拥有动画中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形象的版权,所以央视近年制作的新版“大头”是侵权了。近日记者从杭州滨江法院了解到,案子已经判决,央视败诉。
美术家刘泽岱创作大头儿子形象后卖给杭州公司
大头儿子的形象广为传播,确实是通过央视。
1994年,央视和上海科影厂筹备大头动画,导演崔世昱找到了当时借调到科影厂的著名美术设计师刘泽岱,在刘泽岱的家中,他当场设计出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形象。
当时并没有签订相关协议,也没有支付费用,最初的设计稿也已经不知所踪。
不过经过央视的制作后,动画迅速热播,两个形象风靡一时。
2012年,杭州的洪某经人介绍,找到了刘泽岱,双方签订了著作权转让合同,随后洪某与人合资成立了杭州大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大头儿子等三个形象,就属于了这家公司。
2013…≮,年,央视制作了新的3d版“大头”,又引起热潮,动画还在杭州国际动漫节上斩获奖项。但情节是新的,人物是旧的,杭州大头文化公司认为,央视使用大头儿子这几个形象,便是侵权行为。
央视认为著作权不能归个人否则是重大国有资产损失
当然了,在法庭上,央视是否认侵权的,其首先表示:刘泽岱根本就没有大头儿子等形象的著作权,后面的转让也就无从谈起。
“为了制作95版动画片,1994年底崔世昱到刘泽岱家中,刘泽岱当场勾划了三幅创意概念图,根据双方口头协议,该作品著作权归央视所有。”
另外央视还提出:“一个创意概念不能直接被使用,而是需要经过很多后续步骤,播出的动画片是很多人在刘泽岱老师创意的基础上创作出的,应该属于合作创作。”
在95版动画片的片尾,人物设计标注为刘泽岱,但央视说这仅是出于字幕长度的考虑及对刘泽岱的尊重。
在答辩中央视还表示:为新版《大头》,央视已经投入上亿元巨资,如果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为个人,将会导致上述改编作品构成侵权,从而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
法院认定著作权归作者刘泽岱
“大头儿子”等形象的版权,最初是归刘泽岱,还是归央视?法院经过调查审理,首先对此作作了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法庭上,央视并没能提供当时委托创作的合同,而其所宣称的“口头协议归央视”,也遭到了刘泽岱本人的否认。
从多位当事人的回忆可印证,刘泽岱当时在家中,用纸和笔自己设计出了三个人物形象,但从人物形象来说,属于独立创作而不是合作作品。
所以法院认为,大头儿子等三个形象的完整著作权,是属于刘泽岱的。
双方都有刘泽岱的授权是否“一女两嫁”?
那么,后来这三个家喻户晓的动画形象,在刘泽岱手中经过了怎样的周折和转移,便成了本案的焦点。
不光是洪某,央视也手握他们与刘泽岱签的协议。
2013年1月4日,刘泽岱与央视动画公司签订《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美术造型委托制作协议,约定刘泽岱为新版动画创作“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人物造型,委托费用为10000元,作品交付时间为2013年2月28日。
但刘泽岱并没有向央视交差。至2013年7月30日期间,刘泽岱两次退回央视支付的10000元委托费用,并向央视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函。
但在2013年8月,双方又签了一个补充协议,协议载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央视以委托创作的方式有偿取得了“大头儿子”等三个人物造型除署名权以外的全部著作权,并据此制作了156集的95版动画片,刘泽岱收取了相关费用,并不再享有著作权,还保证未通过转让、许可使用等方式授权第三方取得或使用相关造型作品。
2013年8月29日,刘泽岱还在一份他人事先打引好的《说明》上签字,里面说95版动画片中的三个人物造型是刘泽岱接受央视的委托而创作,根据当时约定,作品的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央视所有。而刘泽岱之所以和洪某签约,是误以为这几个造型的权利都已经被洪某拿到,在被误导的情况下签约,是无效的。
这几份文件与刘泽岱和洪某的合同,均被出示在法庭上,且全都有刘泽岱白纸黑字的签名。
央视与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公司所提供的事实及证据,显然是矛盾的,单从纸面材料来看,刘泽岱不光将自己的创作一女两嫁,办事也有些出尔反尔。
但真实情况到底怎样?老先生亲自来到了法庭上。
刘泽岱法庭上说:与央视的合同是吃饭时签的都没仔细看
刘泽岱如今76岁高龄,头发已经花白,作为中国著名的美术师,不光《大头儿子小头爸爸》,《舒克和贝塔》、《大盗贼》这些80后耳熟能详的动画片都有他的参与。
在矛盾的事实中,刘泽岱站在了洪某这边。
法庭上他说与央视的两份合同“一份是在吃饭的时候签署,一份是在汽车上签署,均是事先打印好且对方向其声明已经律师看过,没有问题,所以在签署时并没有仔细看。”而与洪某的合作,才是他的真实意思。
记者采访了刘泽岱与他的妻子,二人对这场争端均非常烦躁和气愤,因为“刘泽岱是那种很老派的艺术家,只醉心于创作,对合同、版权这些事完全没什么概念,别人(央视)让他签,他就稀里糊涂的签了。”
事实上,与洪某那次,竟是刘泽岱人生中第一份合同。
法院判决央视侵权但动画可以不下架
法官说:如果因为人物的争议就牺牲一部优秀动画是巨大浪费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刘泽岱有大头儿子的版权,且最早转让给洪某,这份合同是有效的。
至于和央视的两份协议和声明,结合签字背景和刘泽岱在法庭上的表述来看,并不是真实意思的表达,加上已经和洪某有合同在先,所以央视没有“大头儿子”形象的著作权。2013年的新版《大头》是侵权之作,要承担责任。
杭州大头文化公司提出的一项诉讼请求是,判令央视的大头动画全面下架,包括禁止网上的播放。对此法院倒是没有支持。
法官解释说,90年代央视委托刘泽岱创作人物却没签订合同,也是受当时的时代背景所限,而且后来动画片取得巨大成功,央视也投入大量心血,如果让一部这么优秀的动画片成为历史,未免是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
所以最终法院只判决了经济方面的赔偿,央视动画有限公司需向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等共计12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