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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七十年代奋斗生活53(事业线,慎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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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人对人贩子们的判刑倒是没有任何异议。

    不过让s市中院的法官们争论不休的,是这案子中的另外一桩关系。

    当时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时候, 递交过来的公安机关的审讯记录中, 恰巧提到了一件比较一言难尽的事情。

    ——人贩子在供述的时候,不知道是不是为了脱罪, 一直强调说他们拿来卖的孩子是孩子父母自己同意卖的。

    得知这一线索的公安机关对这个事情也比较重视,就特意在分开审讯了被抓回来的人贩子。

    这才发现,被解救出来的孩子, 的确有少部分的孩子是经过她们亲生的父母同意, 才交到人贩子的手里的。

    而作为报酬,有些父母甚至还收取了“营养费”跟“感谢费”。

    浑然不管自己的孩子以后会被卖到哪里做什么, 会承受什么苦难。

    不过这种情况比较少, 且基本都发生在女婴与女童身上。

    这就要说说这时候的生育环境了……不管农村还是城市, 重男亲女的观念都还挺严重。

    有时候孩子一出生,家里一看是个女娃,心狠点的为了招个带把的1, 就直接溺死了事。

    稍微手软一点又不想养的,就算着时间往人多的地方一扔,有人带走就算孩子命好, 没人管冻死饿死的也不在少数。

    再有点良心的,自家出点钱当奶粉钱, 再托个有门路的人, 打听一下谁家缺孩子,等联系到了,再把孩子送到别人家养。

    而这情况下, 要是找的中人靠谱,就会给孩子找个好去处,要是遇上个心脏的,转手卖给人贩子也说不准。

    而这次公安机关们遇到的情况,除了上一种情况外,还有父母自己不通过中人,直接收了人贩子“补偿费”,然后让人把孩子带走的。

    而更让人作呕的一种情况是,家里虽然重男轻女,但终究还是没扔孩子,等饥一顿饱一顿的养到十五六岁时,再以找婆家为由,把女孩子卖给人贩子。

    由他们做渠道,把人卖到偏远山区当媳妇。

    而作为丈人丈母娘,女孩子的父母甚至还能收到一半的“彩礼钱”,但彩礼收过后,两方基本上就再也不会联系了。

    不过这次抓到的人贩子,却是只拐卖儿童的拐卖团伙,并不涉及拐卖妇女的情况。

    而为什么说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儿童,是被所以被拐卖儿童中的一小部分呢?

    这点特别滑稽——有些女孩儿因为家人的重男轻女被父母亲手卖掉,但也因为大环境的重男亲女,更多“买家”明确要求“货源”的是男孩。

    可男孩子们金贵,往往找不到货源,人贩子们就会铤而走险,向各家的宝贝疙瘩们下手。

    所以这时候的儿童买卖中,男孩子才是其中的大头。

    而现在法官们争执的是,那些参与拐卖自己女儿的父母,要不要入刑,怎么入刑?

    参与争论的法官中,有的认为在现有社会的公序良俗中,大多数人默认父母有权决定自己孩子的来去甚至死活。

    所以为了照顾大家的情绪,参与其中的父母一律批评教育,都不入刑。

    而有的法官认为只有收钱卖孩子的,才应该入刑,并依据现有刑法2中的遗弃罪判处。

    毕竟这其中有些父母压根没有收钱,只是托中人为女孩找个去处。

    而且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但书中,明确规定了:不是出于非法获利为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3

    只有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才可以遗弃罪论处。

    而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本案中有些父母收取的钱财较少,所以只能以遗弃罪论处。

    而且法理之外还有人情,这里头大多数父母不止一个孩子,要是以重罪判刑,那他们的其他孩子,以后将没有直属监护人抚养。

    有的法官则坚持:符合上述说法的只是少部分父母,而本案中,参与拐卖案的大部分父母,明知道孩子是送到了不具有自己抚养意图的人贩子手里,可他们为了巨额的“补偿费”,还是睁只眼闭只眼,选择卖掉孩子。

    这种情况已经符合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客观条件,所以涉案父母中,符合这种情况的都应该入刑,并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刑。

    还有的法官认为父母亲自参与拐卖案,并且在拐卖过程中导致多个孩子死伤,这已经造成了巨大的社会消极影响。

    为了以儆效尤,但凡参与的父母,都应该与其他人贩子一罪论处。

    而顾妩参与谈论的时候,第一、四个建议已经被否决,大家在围绕着第二、三两种观点争论不休。

    后来经过好几天的讨论,并上递于高法后,大家才决定,参与拐卖亲子的父母:

    如果被拐卖儿童没有重伤以及生命危险的。

    不追究其中遗弃、但却没有明确买卖的父母的法律责任,只是交由公安机关,由他们进行相关的思想教育;

    遗弃并明知对方是人贩子,还收取少数营养费的,以遗弃罪论处;

    遗弃并明知对方是人贩子,还收取巨额补偿费的,以遗弃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并以实际情况适当轻刑。

    被拐卖途中,被拐卖儿童身心受到重创或者死亡的。

    其中遗弃却没有卖孩子的父母,以遗弃罪判刑;

    遗弃并明知对方是人贩子,还收取少数营养费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刑,并以实际情况适当轻刑;

    遗弃并明知对方是人贩子,还收取巨额补偿费的,与其他人贩子同判,不做特殊处理。

    而等到判决书出来的时候,大家一得知原来买卖自己孩子,居然也要以拐卖罪判刑后。

    此案子在全国各界造成了情理之中的轰动。

    不止老百姓们在茶余饭后争论这些父母究竟该不该抓,该不该判重刑。

    连很多媒体人及法律人,也以各自的角度,在各种报纸上争论此案的量刑以及得失。

    不过让s省中法的法官们松口气的是,上头对此案的审理结果表达了赞扬。

    而具体执行的那一天,好多人都亲自赶到s市,见证这帮人贩子被处决的场景。

    而这其中,就有因为巨额补偿款,卖了自家女儿,才导致孩子死亡的父母。

    ……

    这个案子后,顾妩算是彻底的融入了s省中法的法官中。

    不过经此一案她认为,自己虽然是京大毕业的法学生,但在实际案例中还有很多的不足。

    并且她的大部分眼光跟想法,一直在跟着后世的道德观以及法律走,有时候的确与现有的实际操作格格不入。

    其实仔细想一想,世界上并没有最好的的法律,只有最适合的法律。

    而在八十年代的种花,有些法律法规虽然有些量刑过重,在后世看起来甚至特别可笑,却这却也是最适合当时的实际情况的。

    有时候顾妩觉得,就算她现在把后面三十年里制订好的法律通通默写出来,它也并不适用于现在。

    所以她只当自己是个啥也不懂的菜鸟,跟着大家一起没日没夜的研究更种法条跟案例,在遇到大部分案件时,只多听多看,却不轻易开口。

    ……

    等半年的实习期快结束的时候,林绪之拍下的那块地已经立项了。

    只等着省政府对即将开发的北城西城进行规划后,就即时进行开发。

    而顾妩却婉拒了s市中法的挽留,选择回校深造立法学。

    倒不是她看不起s市中法,想再回京大攀个高枝。

    只是这半年的实习中,顾妩明确的发现:或许这种重刑才适合现在的种花。

    但她大概是看多了后世的法律,以至于除了故意杀人、人贩子……情形外,每次有罪刑不相适应的情况时,她都会觉得特别无力。

    经过长时间的思考后,她觉得自己与其再时间耗费在自己并不认同的地方。

    还不如潜心研究,以种花的实际情况为准,对比现在跟后世数次法律法规,以自身能力慢慢推进法制进程。

    在尽量罪刑相适应的情况下,为现在的种花找到最适宜自己的法律法规。

    不过这目标在现在看起来还过于宏大,要想实现着个目标,她首先得继续努力深造,好好学习立法学的相关知识。

    以免仗着自己知道点别人不知道的事,就膨胀自傲,做出纸上谈兵的事来。

    二来她还得逐渐加深自己的影响力,免得就算找出了更适合当下的法律,却连立法的边也沾不到。

    ……

    等顾妩跟林绪之再次回京的时候,班上很多人已经物色好了自己的工作单位。

    不过林绪之是打定了主意要从商的,所以尽管老师跟同学们屡次规劝,让他一时冲动,就贸然放弃了商品粮户口。

    但林绪之嘴上虽然说着考虑一下,实际上却越发频繁的往校外跑。

    顾妩的情况却与林绪之不同,既然她都决定了继续深造,就放下了找工作的心,一头扎进了考研的大部队里,成天在图书馆泡着,等闲不出门。

    作者有话要说:有点枯燥,关于案件跟阿妩事业的事,这是描写的最多的一章了,以后会春秋笔法。

    注:1有人重男轻女的认为,只要杀死投胎到自家的女婴,就不会有其他的女婴敢投胎到自己家,这样的行为会带来男孩。

    2这里是指79年旧刑法

    3摘自亲生父母涉及拐卖亲生子女的但书。

    那个年代虽然有这种情况,但这案子的判决是我自己编的,要是哪里不对,请大家指出来。